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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3刑初27号

吴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亮,男,1998年2月28日出生于黟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由黟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行审判,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祝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亮与被害人王某1系朋友。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吴亮帮被害人王某1在中国建设银行黟县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并帮其绑定微信,设置密码。同年3月15日下午,在中国建设银行黟县支行附近及被告人吴亮经营的黟县“车之家汽车中心”店内,被告人吴亮利用帮被害人王某1操作手机或借用手机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支付宝密码,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至支付宝。使用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135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同年3月17日下午,在黟县“车之家汽车中心”店内,被告人吴亮又借用被害人王某1手机,通过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1000元转账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被告人吴亮接着又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被害人王某1的微信,将其微信账户中的930元转到自己的朋友刘某1的微信账户,接着又将该930元从刘某1的微信账户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2017年3月23日被告人吴亮被黟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吴亮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提请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亮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的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数据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价值达15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亮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露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