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冼焊文,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冼维文,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冼焊文与被执行人冼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4)岑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冼维文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受理费525元。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冼维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冼焊文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程序。本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冼维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文达
审判员 杨 岳
审判员 梁 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果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