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执35号之一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与李强、李玮、李会根、张金龙、刘晓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李强,李会根,李玮,张金龙,刘晓佳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

负责人:张维晋,主任。

被执行人:李强,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罗城村村民,住罗城村。

被执行人:李会根,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罗城村村民,住罗城村。

被执行人:李玮,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罗城村村民,住罗城村。

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罗城街办罗城村村民,住罗城村。

被执行人:刘晓佳,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强、李玮、李会根、张金龙、刘晓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胜信用社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李玮、李会根、张金龙、刘晓佳在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购买信息;被执行人李强、李玮、张金龙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李强、李玮、张金龙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本院从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李会根存款158565.01元,本院已经从中返还另案(2017)晋0110执34号执行案件执行款121505.35元,剩余款项37059.66元抵偿本案执行款。被执行人刘晓佳在晋商银行的工资账户,本院已经依法冻结,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3日止。刘晓佳名下有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本院已经冻结其工资账户,所以对该车未采取查封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到位37059.66元,还剩余75731.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晋0110执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马国伟

审判员  李默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崔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