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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11执30号之三十九

左月丹、刘志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月丹,刘志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30号之三十九

申请人:左月丹,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被执行人:刘志奇,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关于申请执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志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志奇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乃贵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