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909号

陈某某、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赵某1,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0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09月21日出生。

原告:张某1,女,1996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42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3,男,1973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某1,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赵某2,男,1958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陈某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赵某1、赵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张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张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韧弘

人民陪审员  樊 燕

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玄志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