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87号之一申请人霍青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霍青勇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29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1401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吴刚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予以财产保全(限额7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