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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287号之一

霍青勇、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青勇,吴刚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87号之一申请人霍青勇,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关于霍青勇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29日生效的(2017)鲁1728民初1401号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吴刚名下银行存款、房产予以财产保全(限额7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吴刚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胜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谷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