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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989号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明、赵振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国明,赵振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989号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超。

被告:黄国明。

被告:赵振群。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明、赵振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6元,减半收取9793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炳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