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989号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超。
被告:黄国明。
被告:赵振群。
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明、赵振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6元,减半收取9793元,由原告辽宁三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炳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