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885号原告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七村村民组。负责人梁振军。被告梁振辉。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七村村民组诉被告梁振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七村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建平县建平镇古山子七村村民组负担。
审判员 尤跃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