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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字第3476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高玉生、李贵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高玉生,李贵江,王吉生,高志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

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逯俊强,该社职工。

被告:高玉生,男,195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李贵江,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王吉生,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高志国,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被告高玉生、李贵江、王吉生、高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