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347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桂林镇桂林村。
负责人:慈红宁,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逯俊强,该社职工。
被告:高玉生,男,195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李贵江,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王吉生,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高志国,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桂林信用社与被告高玉生、李贵江、王吉生、高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军喜
代理
审判员 冯有拴
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岳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