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8号
原告:徐小四,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
原告:王小全,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明,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男,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海军,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和平中街市。
被告: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车站街。
法定代表人:李小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赫赫,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中,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小四、王小全与被告兰海军、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徐小四、王小全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海军、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小四、王小全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四、王小全撤回对被告兰海军、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38120元,减半收取19060元,由原告徐小四、王小全负担。
审 判 长 赵旭升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