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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321号

洪刚、沈家敏与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刚,沈家敏,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21号

原告:洪刚,男,30岁,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沈家敏,女,32岁,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935C。

法定代表人:陈红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洪刚、沈家敏与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洪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刚、沈家敏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刚、沈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洪刚、沈家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