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321号
原告:洪刚,男,30岁,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沈家敏,女,32岁,汉族,住盱眙县。
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山水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935C。
法定代表人:陈红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洪刚、沈家敏与被告江苏远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洪刚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刚、沈家敏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刚、沈家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洪刚、沈家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