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特21号
申请人:杨军,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申请人:张成龙,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军与张成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于2017年7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申请人张成龙偿还申请人杨军欠款5700元。此款于2017年7月15日前全部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军与张成龙于2017年7月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邱巳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