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7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海宇,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农垦青年鑫发彩砖厂。代表人:田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勋,该厂厂长。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农垦青年鑫发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省文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晓刚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