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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1763号之一

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子友,罗素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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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7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金清大道一层。法定代表人张小赧。被执行人王子友,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罗素飞,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特35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200000元及息、律师代理费3300元、诉讼费用1075元和执行费用29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7月5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1763���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子友和罗素飞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229号3幢6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3第05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子友和罗素飞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西229号3幢6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13第05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熙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柳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