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204号孙某:崔某: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崔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某返还2000元及诉讼费2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某主动向法院交纳2075元(包括申请执行费50元)。现执行款202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孙某。(2016)吉2426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崔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