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50264086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电力路18号3幢。
主要
负责人:李云霞,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学慧,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琪,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江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陆巧芳,女,1962年8月2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陈XX,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彭秀英,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张云飞,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罗玉芳,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丹阳市泰龙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244330-X,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滨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江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江平、陆巧芳、陈XX、彭秀英、张云飞、罗玉芳、丹阳市泰龙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11民初第161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之祥
审判员 孙国根
审判员 牟宗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堵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