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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4执保78号

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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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78号

申请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下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151623918U。

法定代表人:马明海,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金钱公路3298号第5幢1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URE1T。

法定代表人:徐秀明。

被

申请人:徐秀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秀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泉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秀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金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汪沁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