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33号原告谢苗旺,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张宝增,男,汉族,1996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第三人张下刈,男,汉族,1972年7月2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苗旺诉被告张宝增、第三人张下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苗旺于2017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苗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苗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原告谢苗旺负担。
审判员 廖会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