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建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与被执行人王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10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广斌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嘉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