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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415号

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415号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管世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言格,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沈毅。

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联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潇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