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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321号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叶帮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叶帮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321号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帮艺,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叶帮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机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