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321号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帮艺,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叶帮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机械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机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
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