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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313号

刘建忠与陈新翠、罗文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忠,陈新发,罗文琴,陈新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313号

原告:刘建忠,男,1951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发,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罗文琴,女,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新翠,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刘建忠与被告陈新发、被告罗文琴、被告陈新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建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刘建忠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建忠1587元。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