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313号
原告:刘建忠,男,1951年5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林,北京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新发,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罗文琴,女,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陈新翠,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刘建忠与被告陈新发、被告罗文琴、被告陈新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建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刘建忠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建忠1587元。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彩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