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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2执696号

张启青与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启青,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02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张启青,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平利县广佛镇罗家院六。

被执行人: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二段600C号整座,组织机构代码:58070292-1。法定代表人苏尔语,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启青与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辽130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启青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冀朝勋

审判员 吴建军

审判员 于      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