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碧,女,生于1967年6月27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钱炳坤,男,生于1981年4月10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杨静,男,生于1982年3月30日,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启碧与被执行人钱炳坤,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钱炳坤,杨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启碧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工商,发现被执行人云阳县大雁路303号2幢10有住房一套,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予以查封。由于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案件在本院执行中,本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人债权10万元及利息14000.00元,诉讼费1290.00元、执行费161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处置中,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李继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贺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