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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78号

叶金星与徐承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金星,徐承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78号原告叶金星。委托代理人傅珊珊。被告徐承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星诉被告徐承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金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承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金星撤回对徐承堂的起诉。

审判员  周迪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沈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