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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4828号

朱骄阳与尤连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骄阳,尤连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828号

原告:朱骄阳,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尤连周,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朱骄阳与被告尤连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骄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骄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俊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