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828号
原告:朱骄阳,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尤连周,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朱骄阳与被告尤连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骄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骄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孝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俊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