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178号
原告:闵某1,男,201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理人:闵某2(原告父亲),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许某(原告母亲),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跃强,职务:局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闵某1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不批准变更姓名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闵某1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闵某1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欣颖
人民陪审员 周宇东
人民陪审员 朱岳华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