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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160号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塑料制品厂、霸州市胜芳镇华胜塑胶制袋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塑料制品厂,霸州市胜芳镇华胜塑胶制袋厂,赵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塑料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汤洪臣,厂长。

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镇华胜塑胶制袋厂

负责人:赵树根,厂长。

被执行人:赵树根,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塑料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霸州市胜芳镇华胜塑胶制袋厂、赵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君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