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86号原告马启仁,男,生于1978年4月16日,回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不识字。被告马来娃,男,生于1965年7月23日,回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不识字。
原告马启仁诉被告马来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外出,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且被告属应当到庭的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永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