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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686号

马启仁与马来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马启仁,马来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686号原告马启仁,男,生于1978年4月16日,回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不识字。被告马来娃,男,生于1965年7月23日,回族,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不识字。

原告马启仁诉被告马来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因被告外出,现无法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且被告属应当到庭的当事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马永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