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178号
原告:洪世雅,女,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营业场所永安市燕江南路1900、1908、1912、191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15130。
负责人:陈开榕,经理。
被告:张仕杰,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洪世雅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张仕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洪世雅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世雅以原、被告经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洪世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洪世雅负担。
审判员 周 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郑琳璐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