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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194号

原告廖桂香与被告张飘、刘平元、沈耀民、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6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桂香,张飘,刘平元,沈耀民,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194号

原告:廖桂香,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湖北省荆门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呈君,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飘,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告:刘平元,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告:沈耀民,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

被告: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桂香与被告张飘、刘平元、沈耀民、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廖桂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廖桂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定远

人民陪审员  陈 铖

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清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