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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650号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周必海、陶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周必海,陶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650号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九锋,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周必海,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陶玉梅,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周必海、陶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