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650号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黄爱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九锋,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周必海,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陶玉梅,女,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与被告周必海、陶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负担。
审判员 甘晶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