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尚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刘钰,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尚全与被执行人刘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尚全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刘钰支付工资1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17062元(含执行费152元、诉讼费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昌元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