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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148号

王尚全与刘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尚全,刘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尚全,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刘钰,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王尚全与被执行人刘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尚全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刘钰支付工资1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17062元(含执行费152元、诉讼费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昌元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邓永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