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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646号

沈惠与姜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惠,姜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646号

原告:沈惠,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鑫,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与被告姜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需要二次手术待手术后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前期医疗费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卫宁二○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