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646号
原告:沈惠,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向忠,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鑫,男,1978年12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茜,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与被告姜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需要二次手术待手术后一并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前期医疗费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卫宁二○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