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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2民初71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胡秀英、何平、乌日娜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胡秀英,何平,乌日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7102民初71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摩尔城写字楼B座16楼。

主要

负责人:何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琼,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秀英,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何平,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乌日娜,女,1990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内蒙古伊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呼支公司)与被告胡秀英、何平、乌日娜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琼,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呼支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9,083.3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日13时15分许,何军驾驶蒙A003**号小客车沿北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凌峰加油站西侧掉头时,因躲避沿北垣街由东向西掉头的罗建驾驶的蒙AZV6**号小客车,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沿北垣街由东向西庄戈驾驶的蒙AN71**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军当场死亡及蒙AN71**号小客车严重损坏。2016年8月8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区大队出具的呼公交认字【2016】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军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建承担次要责任,庄戈无责任。后庄戈在内蒙古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维修蒙AN71**号小客车,花费维修费170,119元。庄戈在原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554,688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5月21日0时起至2017年5月20日24时。现原告已支付庄戈维修费170,119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何军追偿,因何军已死亡,三被告作为何军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求。被告胡秀英、何平、乌日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平安呼支公司所述保险事实均无异议;2、因本案的侵权人是何军,三被告均未取得遗产,故应驳回原告的诉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平安呼支公司出具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案外人庄戈与原告平安呼支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庄戈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平安呼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因平安呼支公司已支付庄戈车辆维修费170,119元,故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享有向何军追偿的权利。因何军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死亡,故原告平安呼支公司要求何军的法定继承人胡秀英、何平、乌日娜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原告平安呼支公司向三被告追偿,应当以三被告继承何军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现原告平安呼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何军存有遗产及遗产价值,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平安呼支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损失119,083.3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1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忠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培龙本案适用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