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99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艾吻娱乐汇,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商业街5号楼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9D5420。经营者:朱勇,沙坪坝区艾吻娱乐汇业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沙坪坝区艾吻娱乐汇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龙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