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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328号

尉重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尉重池,梁有,大同市华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328号

原告:尉重池,男,1990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梁有,男,1968年5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华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华街金湖国际公寓A座9层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建新,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卫都大道83号。

负责人:王力峰。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写字楼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赵利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建民,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尉重池与被告梁有、被告大同市华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尉重池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重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重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尉重池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姚传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沙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