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7执96号
申请执行人:魏成刚,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壶关县百尺镇东王宅村人,农民。
被执行人:李岗(又名李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壶关县龙泉镇北寺山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成刚与被执行人李岗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每月扣留被执行人1000元工资并定期予以提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郭东红
人民陪审员 XX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