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38号
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28号1栋201-204室。
负责人:袁向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小兵,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钟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金华,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朱春兰,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