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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1338号

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38号

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大道28号1栋201-204室。

负责人:袁向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小兵,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黄州大道68号。

负责人:钟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金华,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告:朱春兰,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小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张金华、朱春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景德镇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姜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