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9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延霞,女,1979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商贩,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7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常经检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延霞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延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会同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被告人朱延霞无证经营的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剑湖街46号商铺的性保健店执法检查时,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黑蚂蚁TM生精片”12片、“老中医”20丸以及“硬八天”、“硬到底”等33种药品合计706粒(现均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检验认定,上述35种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朱延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延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物证假药照片;书证房屋租赁协议、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抽样取证记录;证人潘某、强某的证言笔录;出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产品性质认定函。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延霞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在被告人朱延霞店内查获的假药尚未售出,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延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延霞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延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的假药,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曰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高杨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