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6007号

刘传文与冯绍义、王春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传文,冯绍义,王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07号

原告:刘传文,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冯绍义,男,满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王春莲,女,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文诉被告冯绍义、王春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文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树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