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华,女,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范根宝,男,汉族,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范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根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根宝人民币16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从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660元、执行费2474元,或查封、扣押其与上述款项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