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2执719号

陈春华、范根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华,范根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华,女,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范根宝,男,汉族,住吉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范根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根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根宝人民币16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从2014年3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3660元、执行费2474元,或查封、扣押其与上述款项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