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55号被执行人胡超,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李集村上湖湾**号。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超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超应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胡超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703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