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5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怀仁,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思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17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利娟。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平洋电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思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7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