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782号原告吴天应,女,1991年10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被告王体洪,男,1990年5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
原告吴天应诉被告王体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吴天应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应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应负担。
审判员 陈帮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