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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782号

吴天应与王体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吴天应,王体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782号原告吴天应,女,1991年10月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被告王体洪,男,1990年5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龙县人。

原告吴天应诉被告王体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吴天应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吴天应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应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应负担。

审判员  陈帮灿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桂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