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7004号
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AIXIAOXING。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昆华,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江洲,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江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355.9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7.99元,原告深圳市天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