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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4994号

何志伟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志伟,陈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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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4994号

原告:何志伟,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明,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辉,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何志伟与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志伟于2017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陈辉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辉先后于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19日分别向原告何志伟借款15000元、5000元,合计借款2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借款后,被告陈辉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对其余利息及本金未予归还,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志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