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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4351号

罗玲与潘如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玲,潘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4351号

原告:罗玲,住伊宁市。

被告:潘如香,住伊宁市开发区上海城浦东新区。

原告罗玲诉被告潘如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罗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玲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杭平新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