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恢993号
申请执行人:陈保全。
被执行人:孙秀萍。
被执行人:王利。
被执行人:王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保全与被执行人孙秀萍、王利、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5)西执字第36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秀萍名下的银行存款759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孙秀萍、王利、王立平名下的银行存款665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文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 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