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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财保13号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财保13号

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舜天路建工大厦十楼。

法定代表人:佘广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干,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青龙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航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 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孔珊珊 搜索“”